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0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2361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信诚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892071.04元、违约金(违约金以8892071.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和保险费10000元;二、被告安徽神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安中海押字〔2015年〕第109号)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安中海押字〔2015年〕第10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蚌埠特优佳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安中海押字〔2015年〕第110号)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安中海押字〔2015年〕第1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贾文超、陈潇斐、张海涛、许瑾、张辉、史俊、王元玲、刘静、张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贾文超、陈潇斐、张海涛、许瑾、张辉、史俊、王元玲、刘静、张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信诚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84元,减半收取397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92元,由十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