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肃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6565号 |
案号 |
(2018)苏1283执3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肃军、叶肃凯、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陈骥借款本金2231000元及利息(2018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为267720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叶肃军、叶肃凯、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于2018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31000元及利息267720元,于2019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19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20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20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21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叶肃军、叶肃凯、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陈骥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如被告叶肃军、叶肃凯、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原告陈骥以借款本金2231000元及利息(2018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为267720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给付的部分作相应扣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时间 |
2018-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