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肃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0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3民初6565号
案号
(2018)苏1283执3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肃军、叶肃凯、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陈骥借款本金2231000元及利息(2018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为267720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叶肃军、叶肃凯、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于2018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31000元及利息267720元,于2019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19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20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20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21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叶肃军、叶肃凯、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陈骥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如被告叶肃军、叶肃凯、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原告陈骥以借款本金2231000元及利息(2018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为267720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给付的部分作相应扣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27
发布时间
2018-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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