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乐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24********0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1527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冉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晓霞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8月15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60元,由被告冉乐华负担(原告许晓霞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冉乐华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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