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冉乐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4********0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1527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冉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晓霞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8月15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60元,由被告冉乐华负担(原告许晓霞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冉乐华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