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万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3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4599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1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房万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霞偿还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8万元,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房万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4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