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民初2249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2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勇、许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7392.63元、利息14853.56元,合计642246.1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27392.6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施勇、许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8付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5700元、保全担保费860元,合计26560元;三、如被告施勇、许燕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市湖塘镇花东二村254幢乙单元201室房产处分所得价款在97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1元减半收取5245.50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0065.50元,由被告施勇、许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