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丰磊钢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9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5728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庆凤、雷秀珍、南通丰磊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永茂欠款本金人民币2094500元,并给付原告王永茂上述借款占用费(以本金2094500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8日止,按照年息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永茂对被告王庆凤、雷秀珍、南通丰磊钢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40元,减半收取13070元,由王永茂负担1292元,被告王庆凤、雷秀珍、南通丰磊钢业有限公司负担1177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140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雷富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668963085H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安县南莫镇唐庄村18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