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炜华烟花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31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02民初359号 |
案号 |
(2022)赣0902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南通炜华烟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春市袁州区瑞源花爆制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卫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宜春市袁州区瑞源花爆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7元,由被告南通炜华烟花有限公司、张卫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卫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12794553319D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南兴村22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