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佳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4********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4民初4681号 |
案号 |
(2022)苏0684执8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佳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佳伟借款85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8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佳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3元,减半收取计1002元,由被告施佳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