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惠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7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5169号
案号
(2022)苏0684执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蔡惠平、江根娣、海门区美红养老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卫卫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蔡惠平、江根娣、海门区美红养老院负担,钱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卫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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