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司强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91民初918号
案号
(2020)苏0791执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司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双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467元及违约金20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原告已预交),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5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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