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6740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1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金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25日为55447.64元,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连云港鋆达烟花有限公司、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连云港英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海县峻溢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东海县鹏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友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连云港新力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东海县奔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东海县金瑞烟花有限公司、东海新时代应用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润淦实业有10限公司、苗凯、苗洪将、苗峻溢、陈加利、郑鑫、相秉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1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金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连云港鋆达烟花有限公司、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连云港英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海县峻溢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东海县鹏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友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连云港新力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东海县奔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东海县金瑞烟花有限公司、东海新时代应用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润淦实业有限公司、苗凯、苗洪将、苗峻溢、陈加利、郑鑫、相秉春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云山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11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