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6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003民初2157号 |
案号 |
(2020)苏1003执2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强、王红亚、王澈、扬州市宇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雅艺术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平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止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7.4%计算)及律师费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44元,由被告赵强、王红亚、王澈、扬州市宇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雅艺术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7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赵强、王红亚、王澈、扬州市宇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雅艺术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平支付430728元,被告赵强、王红亚、王澈、扬州市宇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雅艺术品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月15日前将案件受理费43072元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