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红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1********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30民初4446号 |
案号 |
(2019)苏0830执2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红亮、樊志敏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手房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已逾期的本息(以原告贷款账户电脑生成数额为准),自2018年1月起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按月偿还本息。如被告王红亮、樊志敏逾期未能偿还,则原告可就全部贷款本息未偿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高孝红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王红亮、樊志敏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如被告王红亮、樊志敏、高孝红不能履行,原告可就被告王红亮、樊志敏提供的抵押物(盱眙县惠源居花苑45幢2-502室房屋)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40元,由被告王红亮、樊志敏、高孝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