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1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3639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1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意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玉山货款8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丹对被告陈意祥偿还原告许玉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许玉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被告陈意祥、周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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