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03民初1963号 |
案号 |
(2020)皖0403执1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文革、夏成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借款本金78237.40元,利息1912.07元,合计80149.47元(之后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78237.4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文革、夏成淑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三、被告李文革、夏成淑以其购买的位于本区龙湖南路海沃世贸商城商业4层455号房屋为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文革、夏成淑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7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9元,由被告李文革、夏成淑、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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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明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79984995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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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