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603刑初154号
案号
(2020)皖0603执恢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任传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苗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1902024年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李富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孟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郑尚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吴建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191七、被告人对被害人财物损失予以退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任传昊、苗辉、李富民、孟豪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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