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应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7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06民初658号 |
案号 |
(2020)皖0406执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应明偿还原告张兴国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18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张兴国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张兴国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内容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