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7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亭民初字第00981号
案号
(2016)苏0902执26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锦桂支付工程款399514元。二、驳回原告蔡锦桂要求第三人蓝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70元,共计人民币9860元,由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叁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9-01
发布时间
2017-0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莫福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1687178103X
登记机关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海安县城东镇开发新村5号楼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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