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1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赣商初字第3864号
案号
(2020)苏0707执恢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华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按月利率10.387‰计算,自2013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5.1935计算);二、被告被告陈民富、陈蕾、梁西、张峰、何洪东、陈长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50元,由七被告负担(原告已为其垫付,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6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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