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谷建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4********5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7240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阴市盛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宏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4600元,分期履行如下:于2020年1月23日前给付货款2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货款3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货款17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货款17600元。若被告江阴市盛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南通宏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有权以86477.50元(货款84600元、诉讼费957.50元、保全费920元)为总标的额,扣减签订本调解协议后被告江阴市盛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谷建利对被告江阴市盛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南通宏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77.50元,由被告江阴市盛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南通宏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代垫,被告江阴市盛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给付原告南通宏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