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8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400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吉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如皋市帮德建材经营部代收的货款26704元。【上述款项可汇至海安市人民法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案号,以便本院转交】。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吉磊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