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0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23民初5890号
案号
(2020)苏1023执16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学海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自2019年8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学海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朱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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