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7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3民初8283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曹三保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9400元按年利率2%给付自2014年5月1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借款6600元按年利率2%给付自2018年9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借款10000元按年利率6%给付自2018年9年11月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原告曹三保负担84元,被告钱建华负担15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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