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2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4民初5516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20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城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86637.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之后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7872%的1.5倍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松、程军、何声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王香进行追偿或是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65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