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3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商初字第00737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恢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红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57924.21元,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常熟市红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49579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常熟市红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1014498579)。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曹浩良、王美容抵押的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a1302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67.5万元范围内、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a1305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90.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被告张德洲、徐佳梅对被告常熟市红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5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1853元,由被告常熟市红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曹丹、曹浩良、王美容、张德洲、徐佳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1853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