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伟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6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2379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8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史伟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曲霞加油站加油款58062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被告史伟军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