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红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3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4民初674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2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胡正庭借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以1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5400元);二、驳回原告胡正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胡红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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