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4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4民初813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恢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睢宁县官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3万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944%,自2016年6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洪买、洪梦、洪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买、洪梦、洪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洪林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四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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