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02********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02民初368号 |
案号 |
(2020)苏1002执1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海燕、严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金兰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715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