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0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7861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1180元及利息(以8211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被告云南力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12192元,保全费4716元,合计16908元,由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3元(已缴),由被告姚波、云南力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54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10800元由被告姚波、云南力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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