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4********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3350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2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臧其垒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臧其垒、袁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40500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9年3月28日为9982.06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410元;三、被告臧其垒、袁芳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山街东方花园f5楼4单元302室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