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0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4民初7092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26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董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尤胜豹工程款70789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07898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尤胜豹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49元,由被告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董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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