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仲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H0828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执17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恢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仲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钜明支付股权转让款2200万元及延期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黎钜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725元,由原告黎钜明承担285925元,被告李仲威承担15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江苏诚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黎钜明、被告李仲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03329113301040002475。(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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