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1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赣刑初字第00666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2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海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15(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二、对被告人吴海燕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归还被吸收存款人的资金,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吴海燕继续归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