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47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4民初5532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恢6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晓、被告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睢宁县官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30000元并给付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2673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944%,自2015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500元;被告王宇、被告黄雷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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