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红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23民初6216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2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红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松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王乃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王乃洋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红宝追偿。第3页/共3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6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杨红宝、王乃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