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红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23民初6216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2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红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松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王乃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王乃洋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红宝追偿。第3页/共3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6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杨红宝、王乃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