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红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3民初1188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24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红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先祥借款20000元以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杨飞、王乃洋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杨红宝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红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4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06元,由被告杨红宝、杨飞、王乃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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