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松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46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3民初6097号 |
案号 |
(2020)苏0623执1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松泉、汪俊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吴燕华、周亚梅因近亲属吴松林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45616.84元。二、驳回原告吴燕华、周亚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3980元,由被告吴松泉、汪俊明负担2376元,由原告吴燕华、周亚梅负担1604元。原告吴燕华、周亚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对超出其负担的2376元部分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吴松泉、汪俊明在履行过程中一并结算给付原告吴燕华、周亚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9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