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吉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3********0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603民初11号
案号
(2016)皖0603执1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克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蒋守科借款本金44万元,支付利息(以年利率24%标准从2014年11月26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并支付邮寄费60元;二、被告崔吉华、淮北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邮寄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克文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7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均由被告程克文、崔吉华、淮北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8-10
发布时间
2017-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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