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小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2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8民初2273号 |
案号 |
(2020)苏0118执1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袁小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相应利息 (其中至2019年4月1 5日 ,尚欠利息11563.13元;自201 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逾期利率计算);二 、被告邢腊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1元 ,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袁小兵 、邢腊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