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126********1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4民初7754号
案号
(2020)苏1324执38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军、庞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800元及利息(以34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自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2018年8月9日;以32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自2018年8月10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1日;以318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自2018年12月12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以3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自2018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逾期利息(以3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自2019年9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孙军提供抵押的时风轮式拖拉机(产品型号sf1204、发动机第6页/共9页号:y15113594)在120000元价值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魏龙伟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魏龙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军、庞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被告孙军、庞燕、魏龙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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