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5********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1936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1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高肖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还清被告祁军所欠抵押贷款本息(截止2019年6月17日,祁军尚有贷款本金321758.08元、利息8072.82、拖欠本息罚息318.56元、应收利息罚息143.91元,合计330293.37元。具体数额以该行在清偿之日的明细为准);二、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上述款项清偿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坐落于海州区巨龙南路98-33号楼1单元3203室(丘地号02472043-0220)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三、被告祁军于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高肖肖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高肖肖名下。四、驳回原告高肖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13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961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原告高肖肖负担1017元、被告祁军负担229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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