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81民初6150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26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美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39656.60元,并承担借款期内及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6月20日)214515.55元;另应承担以借款本金939656.6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1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马同庆、马健、马鹰、张磊对被告徐美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88元,由被告徐美玉、马同庆、马健、马鹰、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6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18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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