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0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执恢747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1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谨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陆卫东对被告金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陆卫东有权就其为被告金松承担的债务部分向被告金松追偿。四、驳回原告董谨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松、陆卫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由被告金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