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艳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28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3945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3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祥运、沈艳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袁燕、邱守卓对本判决第一项邱祥运、沈艳玲所欠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祥运、沈艳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祥运、沈艳玲、袁燕、邱守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