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一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5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24民初7243号 |
案号 |
(2020)苏0324执恢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继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集支行借款本金66527.28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2%,自2012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3年9月10日止)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2%的1.5倍,自2013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30日止;以66527.2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2%的1.5倍,自2014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保证人被告袁一兵、周本胜、刘保付、胡居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金继苏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6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63元,由被告金继苏、袁一兵、周本胜、刘保付、胡居风共同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五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