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7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2民初15320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3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阴特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双盈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3666531.22元。二、被告韩志兵、李君、韩志刚对被告江阴特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133元,由被告江阴特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韩志兵、李君、韩志刚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3263610110197491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