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金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0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皋商初字第1242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恢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金山、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37837.6元及罚息(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计算至2015年8月2日的罚息为197567.18元)。二、被告南通巨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姜松军、程广军对被告许金山、陈海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南通巨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姜松军、程广军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许金山、陈海燕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5元,公告费260,合计12415元,由被告许金山、陈海燕、南通巨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姜松军、程广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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