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1民初2119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管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借款本金239815.77元、利息10577.14元、逾期罚息630.95元,并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6.7365‰支付利息。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对被告管兵所有的位于金湖县观湖苑7幢204室的房产在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在2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2元,减半收取2626元,由被告管兵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224781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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