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民初457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20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一、被告吉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6396.89元、利息13937.99元、罚息3460.27元、复利720.31元(利息、罚息、复利均算至2020年5月13日),并承担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利息(以本金266396.89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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